vsport体育在线官网,vsport体育在线官网,vsport体育在线官网,疫情在全球的影响仍然在持续。世卫6日最新数据显示,全球新冠死亡病例累计已超70万例。疫情的冲击之下,全世界的经济发展都按下暂停键,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地区和行业甚至需要被迫“重启”。毫无疑问,人类社会需要做好长期与新冠疫情共存的准备,重振经济发展。
在此过程中,国家级的顶层倡议——“一带一路”的表现将是整个大盘形势的缩影。近日,香港《南华早报》近日刊发汇丰集团总经理、 “一带一路”及业务走廊亚太区主管穆贵德(Mukhtar Hussain)的评论文章称,后疫情时代,“一带一路”作为国际化、高质量、可持续的投资和贸易网络,可以为全球经济复苏做出重要贡献。特别对于资本紧张的新兴经济体来说,这可能是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的最大希望。
这不仅仅是出于对“一带一路”的战略信心,资本市场的数据也在做出可喜的回应。根据全球金融市场数据提供商路孚特近期发布报告《BRI CONNECT:“一带一路”倡议背后的数字》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的“一带一路”成长之旅迎来了一个重要里程碑——其推出项目的总金额突破4万亿美元大关。
报告认为,经过多年努力,中国与世界各国连接愈发密切,结出硕果。一旦疫情得到控制,中国政府将积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重启经济联系,开展新的经济活动,这也是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迫切需要。
这其中,与俄罗斯的关系尤其值得关注。路孚特研究显示,截至第一季度末,俄罗斯以126个签约项目和2960亿美元的签约金额,继续领跑“一带一路”受资国排行榜。不难看出,即使受疫情影响,中国和老朋友俄罗斯的友谊仍在持续。
事实上,在一带一路的战略指引下,中国企业家早已积极投身到俄罗斯经济发展,为中俄携手抵御疫情侵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俄工商企业家联盟(RSPP)迎来了首位中国企业的高管——徐昕泉。1971年生人的徐昕泉是中国典型的技术型高管,拥有清华大学电机系电机工程专业、莫斯科鲍曼大学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俄罗斯国家机器人中心)、莫斯科航空航天大学电信经济(荣誉博士)、国际电信科学院通讯院士四大顶级院校的受教育背景,也在求学过程中熟悉掌握了汉语、俄语、英语三国语言。
彼时,徐昕泉加入RSPP,被认为是“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为中国企业对外经贸合作提供了成功蓝本。RSPP汇聚了俄罗斯乃至国际顶级企业,现已吸纳了来自能源、医疗、工程、金融、科技、化工、食品和服务等行业的一百多家知名企业和机构,是俄罗斯最大的权威商业组织之一。
梳理徐昕泉的职场履历就知道这并非夸大。1996—2014年期间,徐昕泉在华为开启了辉煌的职业生涯—历任独联体片区VP;欧洲片区VP;全球大客户管理部部长;华为-赛门铁克合资公司VP;华为终端公司CSO;消费者业务BG CMO;华为消费者业务BG 电子商务总裁;荣耀手机,首任总裁,(从0到1,荣耀2/3,华为Mate1等)
在华为的经历,徐昕泉积累了丰富的对俄工作经验,也成为其职场的宝贵财富。2014年到2016年,徐昕泉加入京东担任海外业务BG的CEO;2017年,出任乐视在俄罗斯东欧合资公司的CEO。也是在2016—2017这一年,徐昕泉进入到俄罗斯普京总统办公厅,担任“互联网+中国”顾问工作组组长,发挥其对中俄两国的贸易经验,加速双方经济发展。
在随后的几年,徐昕泉仍然追求挑战。2017-2018年,徐昕泉担任易大宗战略VP和中车互联运力董事长/CEO。2018年到至今,已经积攒了丰富对外贸易经验的徐昕泉成为中铁集、中铁联集、中铁快运的战略顾问,发力智慧物流、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互联网+运力”大宗商品/大宗工业品B2B2C电商交易平台,贡献自己的智慧。
不难遇见,伴随越来越多像徐昕泉这样的企业家积极投身中外贸易,一带一路的韧性将更加坚实,称谓重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2020.8.17.转载自WTO咨询网
内容摘要: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为前所未有的全球性大流行病,全球大流行病的自身特性及其非常态应对措施使本已陷于困境的全球化发展迅速“熔断”,并进一步加速了全球化发展的历史大转折。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基础理论研究”(18VSJ002)的成果之一;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迅速蔓延为全球性大流行病,使人类遭遇了过去40年来前所未有的全球化“大熔断”。新冠疫情之所以成为“熔断”全球化的前所未有的强制性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新冠疫情的自身特性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抗性”。
观察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病的特性,至少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大流行病暴发的突发性和危机性、应对的被动性和非常态性、巨大破坏性和不确定性、病毒源头的不可控性和暴发时刻的不可控性等。
具体分析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病的这些特性,可以看到:第一,突发性全球大流行病超出了国家平时的行政应对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第二,全球大流行病的治理在资源的可获得性上要求具有即时性、在地化,时间上要求不可迟延,可获得性上要求在当地即可获得紧急医疗资源,可以说“远水不解近渴”成为疫情危机的重要特征;第三,在治理应对措施上,应急状态下的全球疫情治理导致国际交往和市场网络的隔离、断航、断供、断网和断链;第四,全球新冠疫情病毒源头、暴发时刻的不可控性加剧了危机的“持续性”和不确定性;第五,应对疫情举措政策部分常态化。疫情的持续性导致各地区都在建立常态化应对机制,并把应对疫情的部分应急举措和政策常态化。
从以上疫情自身特性和应对疫情手段的特性可以看出,全球新冠疫情的突发危机性和应对手段的超常规性已经成为影响和打断正常社会秩序运转的强制性力量。在被强制打断和冲击的秩序中,全球化秩序首当其冲。在全球疫情暴发的短暂时间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持续发展的全球化被全球疫情及隔离措施迅速“熔断”:全球人员交往“断航”,全球供应链“断供”,全球产业链“断链”,全球贸易市场网络“断网”。全球化进程的“熔断”和“停摆”预示着人类历史已经开启某个侧面的大转折,各种全球系统性风险已经由几十年来的“预言性”和“潜在性”状态实实在在地演变为全球系统性超级强制力量降临到人类头上,成为人类在21世纪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化发展向着纵深化方向持续发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贸易市场以及跨国传媒、全球教育、全球公民社会网络等向主权国家内部纵深方向拓展,国家日益被嵌入(embedded in)全球化网络之中。面对深度嵌套发展的全球化,如何保持国家的自主性和抵御全球化发展的不平衡?这些新的挑战引发了主权国家明确的不安全感。例如,中美贸易赤字和谷歌等跨国数字媒介、非政府组织网络、尖端科技等在全球化进程中深度嵌入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分别成为美中两个大国日益加深的安全关切。中美贸易赤字几乎是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开始出现的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只是暂时缓解了美国的焦虑和关切,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战从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一种扭曲的强制性调整。伴随着全球化向着纵深化方向发展,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媒体等日益深度嵌入中国社会,同样引发了中国日益强烈的安全关切。在科技领域,随着中国经济体量的迅速增大,中国经济对世界尖端科技的高度依赖从更深层次上引发了中国的不安全感。因此,自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期开始,谷歌离开中国,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加强立法和管治,科技领域推出“中国制造2025”等,这都反映出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并在经贸、科技、社会、文化传媒领域出现深度嵌套的情势下,主权国家特别是大国对系统性风险与生存危机的敏锐嗅觉和本能反应。
这次全球疫情大危机及其造成的全球化“熔断”,恰如是在向纵深化和嵌入化方向发展的全球化做出的紧急刹车,先是中国在疫情初期采取断然隔离措施给全球供应链带来的急刹车,再是全球疫情大暴发高峰导致的全球医疗资源供应链的全盘断裂,随后呈现的是疫情期间各种“熔断”措施的常态化,全球疫情犹如巨大幽灵降临在一路高歌猛进的全球化发展进程中,给深度发展的全球化套上了重重的锁链。
曾几何时,“世界是平的”“地球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高度相互依赖等等,组成一幅幅人类克服领土主权国家局限的理想图画,但是,疫情大暴发给主权国家与全球化之间的界限敲响警钟,并以各种极端的疫情应对措施切割了二者间的关系。这种切割只是短暂的痛苦还是持久性的断裂?此次疫情的不确定性使得我们暂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回答。
在全球化发展史上,这次全球范围内的疫情大暴发,可以看作是一场模拟两次世界大战阻断全球化效应的预演或者推盘演练。在全球化发展史上,两次世界大战过程中国家间宣战的客观效应造成了相互间的断航、断供和断链。今天,各个国家在应对疫情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断航、断供与断链,客观上对全球化具有相似的阻断效果。在回顾全球化发展史时,人们总是乐观地认为,只要不再暴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样世界性大战,全球化就不可阻挡。但是,新冠疫情的暴发充分表明,即使不暴发世界性大战,也有可能出现断航、断供、断链等导致全球化与全球相互依赖“熔断”的现象。
再退一步来看没有世界大战的冷战史,全球化与相互依赖在某种程度上的“撕裂”也是一个客观历史事实。冷战期间这种被“撕裂”的全球化也被很多人描绘为“半球化”,即两大阵营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断航、断供与断链。
总之,全球疫情大暴发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人们对全球化的盲目乐观主义情绪,促使人们对全球化采取一种更加理性、审慎的甚至可以说是有限的乐观主义。
自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向深度发展,全球性议题日益渗透到国家治理议程之中,同时,国家治理议题及其效应也通过全球性联结而日益外溢到全球治理议程中去,因此,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日益形成一体化互动的格局。在今后的治理议程中,应如何驾驭和应对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一体化互动的进程?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及其应对提出了新的考验。
应对疫情采取的非常态措施,如“封路”、“封厂”、“封城”乃至所谓的“封国”等,在常态生活中显然是一系列极端措施。世界各国针对新冠疫情扩散和传播采取的前所未有的隔离和封锁措施,直接导致了全球市场和人员交流层面的断航、断供和断链,全球化和全球性相互依赖的紧密网络段(network segment)极速地出现“熔断”。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贝娅塔•姚沃尔奇克(Beata Javorcik)在接受《外交政策》杂志采访时所言,“中国的一个省份进入了隔离状态,世界各地的工厂突然都没有供应了”。这说明,在疫情应对中,如果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作为全球市场和产业链中的一环突然断掉,与之相关联的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就会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随之崩溃。在全球化发展深度嵌套和全球性相互依赖如此深刻的今天,任何国家治理进程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疫情应对所采取的极端措施,必须考虑到其给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一体化互动进程所带来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的联动效应。否则,各国的国家治理进程就会被任何其他国家的治理外部性效应强制打断。
因此,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是否需要一个或模糊或明确的边界,以便使国家治理在被深度嵌入全球治理进程的同时,有一个自我保护的弹性空间?如果这是必须开展的一个新的治理体系建构进程,那么,全球化与全球性相互依赖的未来发展趋势是要经历一个“再领土化”和“再国家化”的新进程吗?如何在“再领土化”和“再国家化”新进程中既能够继续享受全球化与相互依赖的益处,同时又能够确保主权国家治理进程的自主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这项复杂的治理体系再构造议程都考验着主权国家处理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一体化互动的能力。
面对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所带来的全球化“熔断”和停摆,不少学者提出,有选择地重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链条,同时走向地区一体化。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之后的全球化是不是在走向一种“条块化”的全球化?面对疫情中的全球化“熔断”,各国开始选择精心营建一种“条形化”的全球供应链与产业链,或者采取区域一体化模式的“块型的全球化”,以规避各种潜藏“熔断点”的全球化风险。这会是今后主导性的全球化形态吗?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离开了全球化体系中的系统性力量,一种“部落化”的全球化路径究竟能够走多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经历了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主导大国合作和推动全球治理的历程,它也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全球内嵌的自由主义治理,其中包含着美国霸权治理的影子。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美国霸权主导地位基本没有受到挑战,大国合作在全球治理中实现历史上少见的“和谐世界”局面,全球化与全球治理一路高歌猛进。但是,进入21世纪后,这样的好景持续不长。2008年金融危机给美国的唯一超级大国地位和霸权治理能力带来巨大冲击和削弱。与之相反,快速实现工业化的新兴大国迅速崛起,其迅速提升的实力为其拓展国际影响力提供了日益增强的自信,变革和重塑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成为其雄心勃勃的大国政治目标。于是,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巨变带来的大国竞争,全球治理体系中塑造与反塑造的针锋相对的角力由此迅速展开。
回顾几百年来国际关系史上大国竞争和对抗的历史,今天的超级大国必须从历史经验教训中学会管控大国对抗的烈度,并着力为大国合作的滑坡设立底线。这不仅是现实中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大流行病的需要,也是超级大国吸取历史上极限对抗所带来的教训和灾难的需要。因此,今天的全球治理正在经历30年(冷战结束)以来,甚或说40多年(撒切尔夫人与里根总统启动的全球新自由主义治理)来前所未有的大转折。
全球治理并不只有一种逻辑秩序,而是至少有两种逻辑秩序——新自由主义秩序之外还存在以所谓“北京共识”为代表的逻辑秩序。这种有别于西方的治理秩序有一套与西方相异的关于国家与市场的不同逻辑,关于国家角色与工业化战略的不同逻辑,关于发展的优先性及环境和劳工标准等不同于西方标准的逻辑。当今时代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这些不同逻辑秩序如何和平共处,且避免上升到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对抗层面?这无论对当今的全球治理体系还是超级大国相处的艺术都是全新的考验。
疫情期间,以中美为代表的世界主要大国在疫情应对和治理合作上出现了巨大分歧,特别是美国的“甩锅”行为和为推卸责任而释放的“政治病毒”给大国合作造成巨大伤害。全球治理如果失去了过去几十年的大国合作基础,新的基础将是什么?全球治理的本义应该是强调非国家行为体在治理中的重要性,但是,国际组织和超国家治理机构仍然是以大国合作为基础的,离开了大国合作,像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等就会陷入停摆。而大国竞争和对抗也更可能会给非政府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参与带来障碍,甚至一些大国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清理。显然,面对这种责任,全球治理责无旁贷。一方面,作为冷战结束后诞生的大国合作新路径,全球治理应该能够成为舒缓大国对抗的新舞台;另一方面,全球治理需要寻找新的国际合作基础,以对冲大国对抗带来的可能风险乃至灾难。这种新的基础的探寻意味着全球治理要经历一次巨大的决定性转型和历史性大转折。
新冠疫情既是对全人类的挑战,同时,也是对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及其公民的挑战和伤害。因此,应对全球性危机问题,既需要全球层面的共同努力,也更需要具体国家的自我应对。新冠疫情大流行病的突发性和应急救助的即时性、在地化(Localization),出现的应对局面必然是具体国家的自我救助和救助资源告急状态下的自我保全。这就提醒人们对过去认识全球性问题的一些价值观进行反思。
过去人们总是讲“全球性问题全球性应对”“全球性问题全球性解决”,自然的推论出全球问题和全球性危机带来的是全球主义。但是,新冠疫情表明,全球性问题并不必然导向全球主义。恰恰相反,全球疫情应对出现的是“全球性疫情,国家化应对”。疫情暴发让人们重构认识全球问题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长期以来,全球化的深度发展和超级全球化政策给主权国家带上了价值观的“紧身衣”,在更多时候,主权国家被当作全球化时代一切全球性问题的源头甚至是“罪魁祸首”。但是,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改变人们对国家的看法和定位。在全球疫情面前,国家不再是全球化意识形态中的“惰性力量”,相反,只有国家具备足够的治理能力和效率才能足够应对疫情的全球蔓延,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及其公民才是承载全球治理任务和价值的本体。疫情后的全球性问题治理有必要打造一种新的全球主义,这种新的全球主义不应该再是简单的“去国家化”的全球主义,而应该是国家政府能够发挥有效治理效能的全球主义。
在全球化向深度发展和全球性相互依赖日趋加强的时代,暴发于地球一隅的新冠疫情在短暂的时间内迅速演变为一场全球大流行病,充分暴露了几十年来持续性地消除边界壁垒,“去领土化”“去边界化”的全球化所具有的脆弱性。从系统性上来看,全球化向深度发展似乎创建了一个高效的全球化生产体系、贸易体系、金融投资体系、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虽然这个去领土化的经济全球化体系是高效的,但确实又是具有高度风险和脆弱性的。在利用全球化和自力更生之间,今后人们要考虑怎么样才能取得全球化的高效性与自力更生、自我保护方面的平衡?建构的未来全球化体系不能再逾于短视的眼前收益,必须有足够的应对危机和重大风险的弹性。目前,全球疫情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的情势下,全球化从“熔断”状态起步维艰,无论是企业、家庭,还是国家都在“规避风险,逃向安全”。在疫情应对措施常态化的情势下,全球化被“熔断”的很多断面可能会永久地断裂。如果过去人们是在追求高效的全球化,今后势必要追求更加安全的、低风险的全球化。
客观而言,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给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带来巨大挑战,主要大国美国在疫情应对中的各种“甩锅”和推卸责任,医疗资源告急情况下呈现出的各种自我中心主义,全球治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有限性等等,这都给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带来新的困难和困扰。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正是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应对各种前所未有的全球性挑战和困难而提出的,其本身应该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而非空想的乌托邦。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及其应对中所呈现出的困难和纰漏,从反面证明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在巨灾面前,命运与共,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正是大疫当前所亟需和必要之举。
鉴于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及主要大国的单边主义和推卸责任态度,国际社会有必要高扬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从维护当前世界和平秩序出发,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推卸责任,脚踏实地地推动多边合作,共同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之路:第一,应坚定不移地支持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合作秩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打造坚实的国际秩序基础。只要国际社会团结一心,共同维护联合国权威,支持联合国发挥多边合作的核心作用,个别大国的不负责任和释放“政治病毒”就会失道寡助,维护世界和平和战胜疫情困难就有了坚实的国际秩序基础;第二,坚定地支持世界卫生组织等全球治理机构的工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打造关键的国际基础设施。在疫情期间,中国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沟通,及时进行疫情通报,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信息,积极配合世卫组织疫情防控方案,为世卫组织在全球疫情治理中发挥关键性协调作用提供最坚强有力的支持;第三,中国要勇担责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和示范。疫情期间众多国家相互伸出援手,积极提供医疗物资和人员帮助,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营造了良好国际环境。中国在疫情期间向众多国家提供了口罩、防护服、医药等各种医疗物资,派出多支医疗队分赴不同国家支援抗疫,分享抗疫经验,做出很好的表率和示范;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关键还是要世界各国发挥自身优势,把自己发展好,建设好,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只要每个国家自身的治理都向国际社会传递和输送积极的、正向的外部效应,人类社会就能够营造出理想的命运共同体。(注释略)
今年6月,商务部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第三批最佳实践案例》,向全国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为各地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借鉴。其中,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简称“中心”)作为北京“一带一路”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方面的最佳实践获评入选。
2020年服贸会开幕前夕,国际商报记者走进融商中心,了解北京市打造“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全球经贸合作服务中心网络,通过发挥本地专业服务优势,保障和促进国际经贸交流,探索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思路。
“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法律、金融、财务等专业服务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建设。”融商中心理事长王丽介绍,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发起成立的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融商中心推动建立起“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其中,2015年10月,经全球众多商协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推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意大利米兰牵头创立“一带一路”服务机制,聚焦项目对接、风险化解、纠纷调解功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广泛设置服务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经过5年发展,服务机制已覆盖海内外商会协会27个,拥有金融保险、安保、会计师、税务师等各类成员110个,法律专家调解员421名,国内外调解室61个。其中,国外调解员与中国港澳台籍调解员数量占比16%。机制成员的服务覆盖中国、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0多个城市。
在纠纷解决领域,中心推动建立以调解为手段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事纠纷的国际法治平台,创建具有中国话语权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及其互联网调解系统。
据介绍,调解中心创设了“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线上线下对接、国内国外对接、官方民间对接”的工作模式和“调解员在线培训考核体系”。
王丽告诉国际商报记者,今年年底前,由调解中心开发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线版。调解中心通过与各国商事和法律等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将在全球实现线上线下调解的结合与联动。
在国内国际对接机制方面,调解中心与俄罗斯工业企业联合会下属仲裁中心调解中心、哈萨克斯坦IUS国际仲裁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马来西亚调解中心签约设立吉隆坡调解室,开展与中国投资贸易相关案件的调解前置、仲裁与调解、调解与调解对接等。
“法国盖亚克市政府和中国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国举办的盖亚克彩灯节的合作合同,以及法国Le Comptoir des Bastides公司和四川能投西部印象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举办的法国嘉年华活动中均引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双方国际合作的首要纠纷解决机制,保证了双方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王丽介绍说。
据介绍,截至7月31日,中心共接收包含涉外案件5949件,受理2337件,调解成功1149件,调解结案成功率58%。
为配合“一带一路”倡议,融商中心多年来持续举办“一带一路”建设国际性高端论坛,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及中国政策法律和中心实践经验。从2016年起,每年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组织国内外成员单位参加并设展推介,连续举办第一、二、三、四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成为服贸会上有影响力的边会。
王丽表示,未来,中心将对标“一带一路”目标需求设计服务模式,把“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建设成为能力强大的全球资源专业服务平台,扩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影响力,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希望借助今年的服贸会,擦亮‘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的‘北京名片’和服务贸易的‘中国品牌’。”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以下简称“中欧CAI”)谈判是当前中欧关系中的重要优先事项之一。中欧CAI谈判的共识最早见于2012年2月举行的第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发布的联合新闻公报。2013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六次中欧峰会期间,双方正式宣布启动谈判。2019年4月,在第二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中,双方设定了“在2020年达成高水平的中欧投资协定”的目标。截至2020年6月,双方已进行29轮谈判。
从技术层面看,中欧CAI达成后将取代中国与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的所有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但是,中欧CAI谈判的目标并不限于此,从这一谈判被命名为中欧CAI而非中欧BIT已经显示出双方旨在改变以往“简式”BIT的传统,即仅包括投资保护内容,而寻求达成包括投资自由化目标在内的更富有雄心的综合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自由化目标在中欧CAI谈判中主要体现为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条款安排,因此,与市场准入相关条款内容的谈判将决定着中欧CAI能否在年内按期完成。有鉴于此,下文拟在分析中欧双方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诉求的基础上,探讨中欧双方磋商的难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盟主要寻求在金融业、电信、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工程和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在推进中欧CAI谈判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发布了其委托独立咨询公司对中欧CAI可持续性影响进行评估的报告。2018年发布的评估报告基于以下三个不同标准选出六个产业部门进行分析:一是欧盟对外投资规模;二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可能会吸引欧盟投资的产业部门;三是劳动强度及其对劳动力的影响。六个产业部门是运输设备、采矿和能源开采、化工、食品和饮料制造、金融和保险以及通信和电子设备。研究认为,在运输设备方面,欧盟运输设备公司在中国投资时面临的主要市场准入障碍是合资要求;在采矿和能源开采方面,欧盟企业在中国面临的问题是一些子行业对外国投资开放,而其他子行业则完全封闭;在化工行业方面,欧盟投资者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跨国公司受与国内公司不同的规则约束。在食品和饮料制造行业,欧盟公司面临的问题是需要中国合伙人持有多数股份,申请多个许可证书;在金融保险方面,市场准入问题包括所有权限制、股本上限和分支机构网络扩张限制;在通讯与电子设备方面,报告认为政府鼓励通信和电子设备行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但另一方面,对广泛的外国ICT产品和服务也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实现国产替代,这导致了巨大的市场准入壁垒。
该报告认为,中国如减少对上述这六个关键行业外国产品和服务的限制和投资壁垒,所有这些行业均将从中欧CAI中受益,而欧盟在这些行业产出的增加则会导致欧盟低技能和高技能就业人数的增加,并且一些产业部门的开放,还会使欧盟之外的国家也受益,例如汽车业。此外,欧盟和中国的中小企业也将从中欧CAI中受益,因为它们通常会因投资相关障碍而面临不成比例的成本,欧盟和中国的本地中小企业都有望获得积极的市场准入和生产率溢出效应。
2020年1月,欧洲商界(Business Europe)发布了《欧盟与中国应对系统性的挑战——欧盟重新平衡与中国关系的综合性战略》报告。该报告指出,对于欧洲商界,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关于CAI的谈判应作为优先事项。但是,内容应优先于时间安排。双方都必须努力实现所有部门的自由化,消除准入前和准入后的投资限制,并应解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投资障碍。该协议还必须包括有关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的规定(例如,开放现在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市场,以及考虑在与投资协定有关的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国有企业予以特殊安排)。由于中国的许多行业仍然完全或部分地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因此最后达成的负面清单应尽可能短。2019年12月起新任欧盟贸易专员菲尔•霍根在该报告发布的致辞中表示,“我们希望看到中国在开放市场方面取得具体进展。欧盟有兴趣在2020年达成协议,但前提是这是正确的协议,内容应优先于速度”。
中国企业对欧投资一直存在“大门开、小门关”的现象,欧盟内部存在诸多限制,隐形壁垒大量存在。例如,技术标准壁垒。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欧盟成员国受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趋向的影响,政治环境趋向保守,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发展面临着外资安全审查日益趋严、中国企业开展业务与扩张受到限制等挑战。
2019年4月10日,由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建立进入联盟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并将在18个月过渡期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这一条例的颁行是欧盟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监管的一次里程碑式变革,在全欧盟范围内首次建立外国投资审查合作机制。由于《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显著扩大了外资审查范围,从而将对中国及其他国家企业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带来深远影响。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列出可能触发安全审查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五项:一是关键基础设施,无论有形或无形,包括能源、交通、水、卫生、通讯、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对此类基础设施的使用至关重要的土地和不动产;二是关键技术和《第428/2009号(EC)理事会条例》第2条第1项定义的两用物项,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三是关键输入品的供应,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四是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数据)获取或控制敏感信息的能力;五是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并且,《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在确定是否可能影响安全和公共秩序时的三项特别考量因素:一是外国投资者是否通过所有权结构或重大资助方式直接或间接地由第三国政府(包括国家机构或武装部队)控制;二是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参与影响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三是外国投资者是否有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严重风险。《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附件同时列出具有欧盟层面意义的涉及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重点计划和项目的非穷尽清单。从上述规定与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外资审查条例》颁行前各成员国内的安全审查相比较可知,《欧盟外资审查条例》显著扩大了外资审查的领域。此前,欧盟成员国层面的外资审查仅限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特别是武器、弹药、军事装备、战争物资的生产或贸易,虽然大多数超出了国防部门,但主要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有关。
依照《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成员国享有外资审查的最终决定权,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对于审查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力,但是《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欧盟成员国强化本国审查机制。截至2020年6月1日,共有13个欧盟成员国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为了使其审查框架适应《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的信息共享机制,一些未规定这一机制的欧盟成员国现正在考虑引入审查机制,而已经建立了审查机制的成员国正在加强审查机制建设,包括通过增加需要审查的新领域来扩大审查范围,降低触发投资审查程序的门槛,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披露义务,延长法定期限以供当局审查投资,引入新的民事、刑事或行政处罚针对未履行或规避通知和审查义务。例如,法国采用了新的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该制度将适用于自2020年4月1日起提交的授权请求。2019年12月31日法国《外国投资的第2019-1590号新法令》,不但反映了《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而且还通过以下方式包含了超越《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其他更改,包括:(1)扩大“管制部门”的范围,增加印刷和数字媒体、食品安全和关键技术(例如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增材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俗称3D打印)、半导体、量子技术和能源存储);(2)当非欧盟投资者参与投资时,触发经济部强制性事先授权的门槛从33.33%降至25%;(3)重点考虑与确定非欧盟投资者是否与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共机构有联系;(4)除其他禁令外,财政部可以对投资者处以50,000欧元的罚款。此外,德国经济部于2020年1月30日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1)投资审查将不仅包括“实际威胁”(现行制度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公共政策或安全的“潜在威胁”;(2)投资审查将包括对另一成员国的公共政策或安全或与欧盟利益相关的项目或计划的任何威胁。当前的审查仅涉及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3)在审查期间,任何需要通知的外国投资都将被暂停。到目前为止,这仅适用于国防和IT安全部门的外国投资(所谓的部门专门审查)。(4)国防部还将很快确定需要在德国进行更严格投资审查的“关键技术”的类型,最有可能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生物技术和量子技术。2020年3月10日,欧盟委员会在“欧洲新工业战略”中表示,它将通过加强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框架来进一步加强其工业和战略自主权。换言之,欧委会表达了其有意在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风险方面更具战略性,超越《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现有文本。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会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的成本,在本质上是对资本自由流动或准入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可以说,不断强化的外资审查机制,正在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欧盟的市场准入壁垒。《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有统计显示,依照《欧盟外资审查条例》需要审查的项目涵盖了中国对欧并购交易的很大份额,2018年中资在欧投资案例样本中83%的交易数量符合《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触发条件。因此,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对欧投资在某些领域的准入将受限。
除安全审查趋严外,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在审查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交易中,往往将同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单一经济体”,夸大中国企业在当地发展的实际业务影响力,进而导致中国企业寻求并购扩张或建立合营企业时被相关监管机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调查甚至给予交易否决等,严重影响国资背景企业的正常经营扩张。
依照欧盟法,分析国有企业的集中度的法律依据是私营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非歧视原则,即《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345条和2004年的《关于经营者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以下简称《并购条例》)引言第22条中规定的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的非歧视原则。为了确保在市场上相互自主运作的国有企业不会被错误地视为同一集团的一部分,《欧盟并购条例》还规定,仅应将组成具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一经济体的企业一起考虑,以计算营业额并确定委员会是否对该交易具有管辖权。除《并购条例》外,《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统一管辖通告》对国有企业的营业额的计算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指出未与其他国有企业进行任何协调的国有企业,应该被视为独立的,不应考虑其他国有企业的营业额。相反,如果几个国有企业由同一个独立的决策中心控制,则这些企业的营业额应被视为参与该交易的企业所属集团的一部分。因此,欧盟委员会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将其营业额包括在计算中。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基本遵循两步方案,首先分析该国企是否有独立决策权;如果没有独立决策权,下一步即确认最终有独立决策权的实体及该实体所控制全部企业的营业额,以决定集中企业的营业额是否达到了欧盟审查的门槛。
从实践来看,在涉及法国、德国、挪威等国有企业的并购案中,欧盟委员会一般认为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决策权,从而可视为“单一经济体”,而涉及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案,欧委会原则上认为Vsport体育平台,,在适用《并购条例》时,属于中国政府尤其是国资委的实体应被视为同一集团,或欧委会在分析并购案交易各方的实力时倾向于将所有相关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例如,在2015年中国广核集团联合法国电力公司(EDF)投资英国欣克利角核电站的审查中,首次将中国能源企业的营业额合并计算,这是欧盟委员会首次就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的独立决策权问题作出结论。此案之前的一些案例因企业营业额不需合并计算就已经达到审查的门槛,所以对于国资委与央企之间的关系欧盟一直未有公开的明确定论。虽然本次交易2016年通过审查,但是本案影响深远。按照欧盟法,确定企业是否有独立的商业决策权对于竞争执法至关重要,其不仅是确定欧盟委员会是否对并购案件有管辖权,还是判定企业支配地位、并购交易、协议或国家措施对竞争的影响以及补救措施与罚款计算的重要标准。因此本案确立的标准,即将同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单一经济体”,会加大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企业还有可能遭遇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被认定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其可被处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按照同行国有企业被视为“单一经济体”的标准,这家违反欧盟竞争法的国有企业就可能被按照同行所有国有企业的市场销售额征收罚款。
综上分析可知,中欧CAI市场准入谈判并不仅仅是产业开放的问题,而且与公平竞争环境等问题叠加在一起,在协定中涉及安全审查、国有企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这些问题也是在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双方谈判的难点所在。从谈判进展来看,今年以来进行的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轮谈判中,投资自由化与国有企业等也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中欧CAI是闭门谈判,对于协定具体条款内容的分歧目前无从所知,因此下文拟结合前述分析对中欧CAI谈判中与市场准入相关条款内容安排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投资自由化方面,中欧CAI谈判应把握好开放“度”。中国自中欧CAI谈判启动当年即设立了上海自贸区,开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制”模式,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截至目前,自贸区适用的负面清单条目由最早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190条缩减至37条,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也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缩减至40条特别管理措施。OECD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指数已由0.42降至2018年的0.25(0表示完全不受限制的市场准入,越接近0限制越小),中国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不断放松。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则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监管正式步入“负面清单管理制”阶段,中国外商投资监管框架的透明度与可预见性均取得显著提升。就具体产业部门来看,中国进一步放宽了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的市场准入,扩大了金融、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例如,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已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尽管中国已作出上述努力,但要完全达到欧洲商界提出的开放水平尚有一定差距。这与中国的发展阶段与治理水平都息息相关,作为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最重要的经验,这有助于中国消减与开放相伴的风险并保持持续推进开放。因此,尽管中欧CAI具有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但是在谈判中对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应把握好“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核心功能是投资保护,中欧双方在谈判中不应舍本逐末,忽视及时达成协定对既有投资保护的重要意义。
其次,在安全审查方面,CAI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项,应完善国内安全审查立法,寻求“平衡博弈”。在中欧CAI启动后,欧盟在外资监管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在全欧盟范围内首次建立外国投资审查合作机制,并显著扩大审查范围。欧盟的这一改革受到中国国内学界与商界的广泛关注与批评,认为是针对中国而为。但是,如果对于《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出台背景予以深入研究,可以发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有两方面的经济动因:一是新兴经济体对欧投资快速增加。例如,巴西和中国的份额从1995年的0.2%和0.3%大幅增加到2015年的2.2%和2%,成为欧盟的第五和第六大外国投资者;二是国有企业收购欧盟的公司数量增加。欧盟的研究显示,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以国家为最终所有者的公司收购了近400家欧盟公司。这类并购者的特殊性在于其高度集中: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挪威和瑞士)进行了近三分之一的收购,其次是俄罗斯进行了93项收购,海湾合作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科威特、巴林、沙特阿拉伯和阿曼)进行了80项收购,中国和香港的起步较其他国家晚,但进行了60项收购,大多是在四年中进行的。由此可知,中国对欧投资快速增长虽是《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出台的原因,但并不是惟一原因,而《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会对中国对欧投资产生影响,但中国也不是惟一会受该政策影响的国家。因此,对于欧盟外资监管政策应以平常心对待,同时关注其在实施中是否存在歧视问题。
针对欧盟安全审查趋严,国内有学者建议在中欧CAI谈判中处理相关问题。对此,需要明确一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安全阀”条款之一。在包含投资自由化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会在协定中同时规定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因此,对该条款的任何减损,不但不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矛”,反而有可能使投资东道国失去防范风险的“盾”。因此,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并不是解决欧盟外资审查趋严这一问题的最优选项,更好的方式是健全国内安全审查制度,对于潜在的准入壁垒,寻求“平衡博弈”。与此同时,通过达成中欧CAI,进一步增强战略互信。
最后,在国有企业问题方面,中欧CAI谈判中应把握从国际投资角度规范国有企业与国际贸易角度规范国有企业的差异,同时应确保中国国有企业对欧投资不受歧视性对待。从国际投资规则角度规范国有企业是有限度的,因为相较于从国际贸易规则角度规范国有企业,国际投资角度规范国有企业会引起“侵犯其投资政策自主权的国际规则最终会破坏国家的经济和政治主权”的担忧,从而使谈判陷入困境。这也是国际投资领域迄今为止还未达成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深层原因。欧盟目前与加拿大、越南和日本达成的均是贸易与投资协定,而与中国仅是就投资问题进行谈判。因此,贸易与投资问题虽然关联度较大,但仍有清晰的界限,谈判中应注意把握这一界限。在中欧尚未开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之际,有关国有企业问题双方可以在在中欧世贸组织改革联合工作小组中进一步加强讨论。因此,在中欧CAI谈判中不应纳入有关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而是应该强调对国有企业的非歧视原则。
2015年中广核并购案中,欧盟委员会在确定我国国有企业不具有独立决策权时,主要根据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但是中广核并购案后,我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已进行修改,例如2017年1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失效。与此同时,因为翻译以及对我国法律理解等问题,对于一些法律法规的解读并不准确。因此,我国应当在谈判中说明中国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法律法规的修订变化。
综上分析可知,自谈判启动以来,中欧双方均致力于自身政策的调整以弥合双方之间的分歧与差距。中欧CAI若在2020年底完成谈判,将成为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包括市场准入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欧CAI的达成对中欧双方而言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具有战略意义。双方只要继续思修不思叕,2020年底完成谈判指日可待。2020.8.17.转载自WTO咨询网
2020-08-14 15:00 文章来源: “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微信公众号
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全球供应链与中国脱钩的压力。UBS Evidence Lab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出口导向型企业将部分产能迁出中国的意愿较强、且最近两年有所上升。在中国、北亚和美国企业家问卷调查中,分别有60%、85%和76%的受访企业表示已将部分产能迁出中国、或者计划转移。不过,外商投资并没有出现大规模撤出中国的迹象,同时今年上半年中国出口增速也快于全球水平。应如何结合宏观数据理解微观调研结果?供应链转移和脱钩对中国的影响几何?
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贸易增速便开始回落,过去几年全球外商投资规模也有所下降。全球供应链的重塑一直在持续进行,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步迁出中国,转向生产成本更低的国家/地区。与之相伴的是中国自身经济结构的调整,贸易、出口和制造业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逐步降低,而内需和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和工业部门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也在提升。
贸易摩擦和相关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在中国进行生产的成本和风险,而新冠疫情加剧了缩短供应链的政治压力。我们估计企业供应链转移或者其推迟国内资本开支可能会拖累制造业投资2个百分点,而我们对今年全年制造业投资下跌5%的预测中已考虑了这一点。不过,鉴于供应链转移对其他相关行业存在溢出效应,其对整体经济的拖累可能会更大。然而,我们预计也会有一些企业因中国市场规模巨大并且快速增长而将供应链迁入中国而增加投资。供应链转移对就业的整体影响相对有限,因为内需回暖有望部分抵消其拖累。
长期来看,最令人担忧的是科技领域的脱钩。我们相信中国最终会追赶、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打造自己的科技生态体系,但如果不能畅通获取先进技术和进行信息交流,可能会使得未来几年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潜在增长率放慢。另一方面,中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则应有助于保持自身经济的竞争力,中国市场的可观体量和高速发展也有望吸引更多外资流入。
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全球供应链与中国脱钩的压力。UBS Evidence Lab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出口导向型企业将部分产能迁出中国的意愿较强、且最近两年有所上升。不过,宏观数据显示,外商投资并没有出现大规模撤出中国的迹象,且今年上半年中国在全球出口市场份额也有所提升。应如何结合宏观数据理解微观调研结果?供应链转移和脱钩对中国影响几何?
3月瑞银中国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60%的出口导向型制造业企业计划将部分产能迁出中国、或继续从中国转移出去。该比例与去年9月调查时类似,表明新冠肺炎疫情没有明显影响受访企业的产能转移计划,不过显著高于2018年末中美贸易摩擦刚开始升温时的情况(图表1)。另一方面,3月的瑞银北亚企业家问卷调查(覆盖韩国、日本、台湾地区的出口相关企业)显示,85%的受访者表示已经或者打算将部分产能移出中国,占比和2018年调查时的82%大致相当,不过已经将部分产能转移的受访者占比比当时有所提高。此外,44%的受访者称新冠肺炎疫情提升了他们转移产能的意愿。3月瑞银美国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76%的受访者已经或计划将部分产能移出中国。北亚和美国的企业转移产能意愿偏高可能与3月调查时中国严格活动限制导致当时供应链受阻相关。
上述调查结果可能意味着有大量外资企业撤出中国,或者国内出口商加速将部分产能迁往海外。虽然相关的消息也时有报道,但从宏观数据方面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并没有大幅下滑,而今年上半年中国出口表现要强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此中国在全球出口市场份额应有所提升。应如何结合宏观数据理解微观调研结果?又应该如何解读和量化供应链脱钩压力和企业转移供应链的影响?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全球化的步伐已有所放缓。2008-09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融合,全球贸易增速一直高于GDP增速,而在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贸易增速相比全球GDP增速出现了更大幅度的回落(图表5)。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虽未持续下降,但过去几年也大幅走弱(图表6),这可能反映贸易摩擦升温和全球保护主义抬头的拖累。
对中国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稳步上升,但这一趋势在过去几年陷入了停滞(图表7)。自2015年以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双双走弱(图表8),这表明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步伐有所放缓。值得注意的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2016年之前中国出口在全球市场份额、外资流入及对外投资规模都在不断上升,而过去几年这一进程有所放缓。这种放缓既来自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和自身产业结构调整,也受到中美贸易摩擦、地缘政治风险等相关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过去几十年间,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伴随着全球供应链的重塑,很多企业将一部分生产转移到了中国,以享受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而随着过去十年中国的劳动力和环境成本逐步上升,企业开始将生产迁至海外,这一变化较为正常。2018年底的瑞银中国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受访者在海外已拥有产能,转移产能的主要原因是环境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升,而中美贸易摩擦相关的不确定性在此之后才成为企业的主要担忧(图表9-10)。
过去十年供应链外迁也来自中国为解决金融危机前后凸显的经济内外失衡所做的努力。中国采纳了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逐步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削减了能源方面的补贴,同时收紧了环保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海外和国内企业开始纷纷增加在东南亚的投资,尽管去年东南亚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有所下滑(图表11)。也因此,过去几年中国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在欧美市场的份额有所下降,而其他新兴经济体(比如越南)的份额则有所上升(图表12)。另一方面,中国不断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并不断加深与全球价值链供应链的融合(这一趋势至少延续到了中美贸易摩擦升温之前)。与之相对,在中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中,中间品和资本品的占比逐步升高(图表13)。
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可能加速了供应链调整。自2018年底以来的企业家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将部分供应链移出中国的意愿上升,前期动力主要来自关税上调和相关不确定性增加,近期还包含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了受访企业对供应链受阻的担忧。朝前看,我们认为企业可能会更多迫于政治压力而迁出中国和缩短供应链。
虽然瑞银企业家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出口制造业企业已经、或有计划将部分产能转移出中国,但与此同时,中国市场的可观规模和快速增长也可能吸引了一些主要服务中国市场的企业继续在中国生产甚至将其部分生产移至中国(图14)。中国欧盟商会《2020年商业信心调查》显示,在626家受访企业中,有89%仍计划继续在中国进行投资,仅有11%的受访者打算将目前或未来在中国进行的投资转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后者比2011年调查时降低一半。中国欧盟商会大部分会员依然秉承“in China, for China”的原则。调查中有65%的企业将中国列为未来投资目的地前三名,而大约一半(51%)企业考虑扩大在中国的业务。另外,鉴于企业普遍很在意生产成本高低、是否存在相关供应链、基础设施是否完善以及生产地的宏观环境和汇率是否稳定(图15),我们认为中国可能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图16-17)。
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行业及市场、并持续推进结构性改革,我们认为中国有望进一步保持或提升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图18)。举例而言,最近中国的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就吸引了更多外资流入相关领域。
在短期内,我们预计供应链持续转移将直接对制造业投资产生负面影响,而对就业和其他投资的影响则相对有限。这是因为:1)近年来中国出口及出口相关就业在整体经济和就业中的比重已明显下降,而内需和服务业的比重则有所提高(图19-20);2)受制于企业收入大幅下滑、不确定性加剧,且部分行业面临资本管制,实际的供应链调整需要一定时间;3)企业仅计划将部分生产(平均30%)、而非全部生产转移出中国,并且这种调整可能主要针对新增投资、而非现有投资;4)部分行业的企业也可能会将更多生产活动转移至中国,抵消那些有计划移出中国企业的影响。考虑到制造业投资占总体固定资产投资的30%左右,而其中出口相关的投资仅占10%,如果2020年有50%的制造业出口商推迟或将30%的新增投资转移至中国以外地区,那么供应链转移对今年制造业投资的直接影响较为有限(2%)。但是,脱钩压力也可能会影响其他相关部门或非出口制造业的总体盈利能力和市场情绪。我们对2020年制造业投资下跌5%的预测中已考虑了供应链转移带来的2个百分点的拖累。
长期来看,我们认为科技供应链脱钩最令人担忧。对部分关键行业的零部件和资本品而言,中国确实依赖于从美国及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进口(图21-22)。如果被迫脱钩,我们相信中国最终会建立自己的生态体系、并实现进口替代。但是,如果不能畅通先进技术和高科技设备,可能会使得未来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放缓——生产率增长放缓、潜在经济增速走弱。脱钩(尤其科技领域的脱钩)可能拖累未来几年潜在经济增长率每年0.5个百分点。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脱钩对经济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中国自身的政策组合和科技创新,还将取决于美国盟国对脱钩的参与程度。总而言之,未来几年制造业投资增长应会继续落后于其他投资,制造业在GDP中占比或将下降。
总部位于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协会12日发布报告说,中国经济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有望实现较高增幅。
报告指出,得益于对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和政策支持,中国经济第二季度大幅反弹,其中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28%的制造业增长率从第一季度的负值大幅反弹至4.4%。
报告说,今年第二季度中国推出的相关货币和财政刺激措施仍在发挥作用。这些措施将帮助中国经济在今年接下来的时间里进一步复苏,并在今后两年内继续支持经济增长。
报告认为,中国经济长期稳健复苏仍需解决部分问题,如汽车和机械等重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仍然低迷,产能过剩持续挤压行业利润等。
美国中国总商会12日举行《2020年在美中资企业商业调查报告》在线发布会,出席该活动的中美商界人士呼吁加强双边互动合作。
调查报告显示,95%的受访在美中资企业表示没有计划撤出美国市场,70%的受访企业没有计划取消或推迟在美投资。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会长克雷格·艾伦认为,国家安全不应作为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借口。
中国美国商会主席蔡瑞德认为,现在可能仍是中国企业投资美国的好时机,中企可投资美国消费、娱乐和旅游等领域。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日前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受访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未来五年的商业前景感到乐观。基于对中国市场的“长期信心”,87%的受访美国企业表示不打算将生产线搬离中国。
越南中央政府网站8月10报道,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配套工业发展第115 / NQ-CP号决议,决议提出,到2030年,配套工业产品将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需求的70%;约占工业产值的14%;在越南境内,大约有2000家企业能够直接向组装商和跨国公司供应产品。
零配件领域的具体目标:金属零配件,塑料和橡胶零配件以及电器和电子零配件的开发,要在2025年底之前达到在满足越南境内工业领域45%的零配件需求的目标;到2030年,满足国内需求的65%,并加大推动服务于高科技产业的各领域产品生产。
纺织服装、皮革鞋类的配套工业:发展纺织服装-皮革鞋类的原辅料生产,到2025年,实现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服务出口,纺织业国内原辅料供应达65%,皮革鞋类达75-80%。
高新技术配套工业:发展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材料,专业配套设备,软件和服务;发展提供专业辅助设备,支持高科技产业技术转让的企业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机械保养维修企业,并作为服务该领域的设备和软件生产企业的发展前提。形成新材料特别是电子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体系。
一、完善机制和政策:制定、完善并有效开展,同步实施配套工业和其他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根据越南《投资法》的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的特殊政策和机制,确保配套工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制定和实施发展原料行业,拓展完整产品的制造和组装加工业市场有效政策,为现代化和可持续工业化奠定基础。
二、确保和有效调动资源发展配套工业:部署、确保和调动有效资源,实施发展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的投资政策。在遵守法律和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条件的基础上,提升地方作用并鼓励地方投资资源落实扶持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政策、方案及活动。
三、金融和信贷解决方案:继续实施优惠利率政策,以支持配套工业、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短期信用贷款;政府使用中央预算、地方财政、ODA援助及外国优惠贷款对企业用于属于优先发展配套工业产品目录中生产项目的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补贴。
四、发展国内价值链:通过吸引有效投资并促进越南企业与跨国企业、国内生产及组装企业间对接,创造形成和发展国内价值链的机会;建立集中的配套工业园,打造产业集群。发展原材料工业,以增加生产原材料的自主性,减少对进口原料的依赖,提高国内产品附加值,产品竞争力和越南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同时,促进发展完整的产品生产、组装行业,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工业制造业的越南企业成为区域性集团,形成辐射效应,并引领辅助工业企业根据政治局关于2030年到2045年国家工业发展政策指导方向的23-NQ/TW号决议的精神发展。
五、发展和保护市场:促进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以促进配套工业以及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具体,在确保经济效益原则上,通过优先发展加工和制造业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国内市场规模;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工业规范体系和技术标准的体系,以保护国内生产和消费者;根据国际公约和惯例,加强对进口工业产品的质量检查,利用技术壁垒合理保护国内市场。同时,在充分利用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寻求和拓展海外市场;采取措施,支持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有效参与自贸协定;积极消除障碍,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现代商业和贸易模式。
六、提高配套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在发展需求和目标及现有资源基础上,利用中央和地方中期投资资本建设和有效运营区域和地方工业发展扶持技术中心,支持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加工制造业企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转让、提高生产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深入参与全球生产链创造机会。形成扶持和优先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和物质设施的机制和政策,提高区域技工业发展扶持术中心支持区域工业发展的能力。各区域工业发展扶持技术中心要发挥与地方中心连接角色,以便形成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共同生态系统。
此外,要提高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企业科技能力,在工业基础、技术转让和技术吸收方面取得突破;加强在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购买和转让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内外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产品的商业化;加强在实施技术创新,研究和开发项目方面公私合作机制。
同时,通过国家技能提升计划和方案,促进培训机构和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的连接,发展管理体系并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实施现代化、精简的专业管理模式,采用国际标准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在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发展评估体系和颁发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特别是针对配套工业的重要工作技能。
七、信息通讯,统计数据库:建立健全配套工业及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数据库,促进越南供应商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连接;提高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并制定配套工业的政策;提高统计质量,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促进广泛深入支持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的宣传,以引起各级、各领域、各地方领导干部及全社会对发展配套工业和优先发展的加工制造业的兴趣,改变并增强意识和责任感。
厄瓜多尔《商报》8月10日报道,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部长翁塔内达今日表示,中国政府已恢复此前被暂停冻虾输华的三家企业中一家(Santa Priscila)的出口资质。
翁表示,中方视频检查总体顺利,对相关虾企的技术水平和卫生标准评价积极,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厄输华冻虾已被证实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另据该部消息,其他两家企业的资质恢复事宜亦已进入最后冲关阶段。
乌克兰latifundist网8月11日援引乌克兰油脂工业协会消息,油脂产品出口对农产品贸易顺差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据初步统计,2020年1-7月份农产品贸易顺差超过76亿美元。2020年1-7月,商品贸易额达266亿美元,其中农产品超过117亿美元。
在油脂产品出口结构中,葵油出口31.8亿美元,占74.5%。葵粕出口7.1亿美元,占16.6%。该协会指出,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乌克兰国内葵油加工能力强,还有世界对乌克兰葵油和葵粕的需求量大。
“面对疫情严重冲击,我们加大力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推动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以及一揽子政策效应显现,工业经济运行状况逐月向好。
数据显示,4月份、5月份、6月份这三个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9%、4.4%和4.8%,回升势头加快。41个工业大类中,二季度有超过半数实现正增长。装备制造业5月份、6月份两个月增加值增速分别达到9.5%和9.7%,汽车产销7月份同比分别增长21.9%和16.4%,基础原材料供销平稳。
“从整个制造业角度来看,二季度以来呈现的恢复性增长,除了有政策层面的利好,尤其是财政政策和货币货币政策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外,资本市场提供的融资助力亦极为重要。”太平洋证券策略分析师金达莱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具体来看,《证券日报》记者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8月16日,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来看,在240家A股企业IPO中有186家为制造业企业,占年内IPO公司数量比例77.5%。
从再融资角度来看,年内共有230家上市公司的增发方案已实施,总募资额为7783.78亿元。其中,145家为制造业企业,占比达63.04%,总募资额为4911.09亿元;再者,若仅从今年发布的增发预案来看,剔除方案终止的以及6家已实施完成的,还有557家增发预案正处于“落地”过程中,包括367家制造业企业;此外,在配股实施方面,今年13家企业的总募资额为383.26亿元,6家制造业企业的总募资额为41.2亿元。
此外,今年以来还有多家制造业企业借助可转债、公司债等进一步实现融资需求。仅从可转债角度来看,在今年已发行的134只可转债中,97家为制造业企业,占比高达72.39%。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一方面以疫情防控专项债或资产支持证券等形式进一步开辟直接融资渠道,且同时配合推进包括发行、交易、再融资和重组配套等制度改革,保障了市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净化能力;另一方面又持续加大互联互通进程,拓宽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助力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进程,以解决疫情影响下面临的、融资困难以及产业链断裂等紧迫问题。
“整体上看,制造业企业对资金需求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需求量大、用款周期长等特点。”在张立超看来,今年制造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再融资以及债券融资等方式,不仅能有效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减少企业债务成本,同时也能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拓展制造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这也是企业获取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进而最终助力“大循环”格局的实现。预计在今年多部门的政策扶持下,制造业企业有望借助资本市场东风,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0年8月13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资源部发布127-2020号通告,将针对进口食品等产品中存在的卡普拉甲虫((khaprabeetle,学名Trogodermagranarium))检疫风险采取紧急措施。
通告涉及的进口食品主要为用于终端消费、经过或未经过加工处理的高风险食品(但不包括煮熟等方式加工的产品),主要产品包括稻米、绿豆、鹰嘴豆、花生、辣椒、蚕豆等。将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进口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加注不含该种甲虫有害生物的证明;对进口高风险植物产品实行强制性离岸处理等。
受新冠疫情影响,今年以来美国JC Penney、J. Crew、Ascena Retail Group、Lucky Brand、Brooks Brothers等多家知名服装零售商和品牌商申请破产保护,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巨大风险。近期,又有新一批知名服饰品牌“倒”了下来。
7月8日,拥有200年历史的美国男装品牌Brooks Brothers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根据破产申请,布鲁克斯兄弟关闭了其250家美国门店中的20%。作为最早向美国顾客引进成衣套装的服饰品牌,Brooks Brothers在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中幸存下来,共为41位美国总统提供过西装,也参与制作过制作军队的制服。
当地时间8月2日,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奢侈品百货店Lord & Taylor申请破产保护,加入了一系列因疫情而破产的零售商行列。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被迫临时关闭了美国全部38家门店。Lord & Taylor创办于1826年,去年被时尚初创公司Le Tote收购,后者也申请了破产保护。
同一天,美国知名男装品牌Mens Wearhouse与Jos. A. Banks的母公司Tailored Brands申请破产保护。该公司此前表示,计划逐渐关闭旗下至多500家门店,预计将裁减20%的员工。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美国7月寻求破产法第11章保护的企业数量较上年同期增加52%,7月份共有642家企业申请破产保护。今年前七个月,申请破产法第11章保护的案件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30%,至约4200件。
原来,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条文规定,会给债务企业一次重整和暂缓还债的机会,提高其复活的可能性。如今的美国,疫情发展态势依旧严峻,在这个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出现现金流吃紧、债务违约、销售受阻等无法继续运营的状况,这个破产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渡过难关。
据悉,根据第十一章的条文,破产保护分为三步:一、破产保护申请、重组和完成破产保护或转为破产清算。二、启动第十一章破产保护,公司需要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并在之后提出重组。破产保护启动以后,企业的债权人就暂时不能向受保护的企业要债,涉及公司相关的各项诉讼,也被临时冻结。三、在冻结债务和官司期间,企业的业务可以照常进行,但是要想尽办法融资或者重组,与债权方谈判等,争取让企业最终恢复活力,最终有能力继续还债,否则就要进行破产清算。
在这些企业破产自救的过程中,由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自身具有的特性,往往成为公司寻求绝处逢生的一个首选。而作为服装产业中成衣、面料、纱线、拉链等配件的重要供应来源国,中国有大量出口企业的交易会受到这一波第11章破产重整的影响。
有专家建议,随着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出口企业在美国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案件中,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利益相关方。面对大量美国企业纷纷破产的局面,中国出口企业面对这一情况应主动了解美国破产法的基本情况,以及美国企业破产后所需应对措施,积极进行提前防范。2020.8.18.转载自中国纺织网
当地时间7月13日,挪威广播电视公司(nrk)报道,挪威政府为海产品行业制定了新的食品出口法规。据称,这将使海产品行业更全面了解海鲜产品出口的规则,新法规将于7月15日生效。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2020.7.15.
一家葡萄酒公司说服伦敦高等法院审查英国商标注册处对事实的裁定,但以失败告终,因为该公司的诉求不是基于听证官在裁决中所犯的错误。
知识产权法专家伊恩.康纳(Iain Connor)表示,该裁决强调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的价值,在很多情况下,PDO提供的保护比商标广泛。
PDO是一种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用以限制与欧洲特定区域同名的某些商品的销售或生产,例如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和香槟(champagne)。欧盟法保护PDO免遭任何滥用、模仿或再现。
康纳表示:“PDO的保护范围比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保护范围要广,后者要求提供有关混淆、危害或不公平优势的证据,特殊情况除外。”
英国商标注册处的听审官基于PDO赋予prosecco的保护维持了Consorzio的异议。
听审官表示,prosecco和Nosecco之间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以及产品的相似性质意味着消费者会认为“Nosecco”与“prosecco”有关。
在对诉讼作出裁决时,高等法院纽吉(Nugee)法官表示,他不认为听审官在原则上犯错或无权基于证据得出相关结论。
法官表示,听审官没有忽视产品之间的差异,即Nosecco是非酒精型的,她有权基于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得出结论。
康纳表示:“如果在英国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或假冒诉讼,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法院不可能宣告‘Nosecco’为非法。”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30个典型案例。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连续第五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也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第一次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5至2019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111件,收案数逐年上升,年均增长率为11.05%,尤其是2019年收案数同比增长20.75%;共审结各类案件9177件,年均增长达到19.78%。上海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审结134件。
作为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审理了一批涉及人类基因测试技术、药品发明专利、微生物基因专利等前沿科技的案件以及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侵权案、全国首例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案、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绕开片前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被告同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时,该院对中外当事人平等对待,对权利同等保护。共审理涉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台案件234件。
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效果看,上海三中院从定罪从重、量刑从严两个方面体现严格保护的要求,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3.46%。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加大罚金判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对于涉食药品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对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从而体现对食品安全最严格保护的要求。
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院长陈亚娟介绍,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立了一批裁判规则,引领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标杆和社会价值。有5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上海知产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该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破解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提升保护效果,更好激励创新。通过充分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调查令、证据出示。